境外变性后更新中国公民信息: 法律与现实的落差
According to Chinese law, after undergoing gender-affirming surgery, a citizen’s ID number and the gender information on thei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hukou) can be updated. However, due to the rarity of such cases,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in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In cases involving surgeries performed abroad, individuals may be required to provide additional, unnecessary documentation.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my personal experience in navigating this process.
GAS (Gender-Affirming Surgery) 或 SRS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亦即性别肯定手术、性别重置手术 (俗称变性手术)。根据中国法律,变性手术后,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和户口簿上的性别信息可以更新。但由于案例稀少,相关法律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明确。对于境外手术的情况,可能会被要求出具其他不必要材料。这篇文章是我本人的实际操作经验。
部分内容由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建议在申请前再次确认最新的要求和程序。
本文只考虑 2024 年我在江苏省南京市的具体经历,其他省市可能会有所不同。
初次提交材料
2024 年 9 月,我在南京市某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了变更性别登记的申请,并递交了以下材料: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有关性别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境外医院在手术后提供的证明书 (中英双版本)
- 居民户口薄
- 居民身份证
工作人员提醒我,为避免审批失败,建议补充《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提及的「性别鉴定证明」。我说明医院通常无法为外院(特别是境外医院)手术出具证明;干警查阅往年卷宗后表示,亦可考虑提交一份针对境外手术证明的公证书。窗口先行接收了材料,待补齐后统一上报审批。
不能公证
工作人员建议我咨询南京某公证处,称过往卷宗中曾有类似境外医院材料获该公证处公证。然而该公证处回应称,无法对境外机构出具的材料进行翻译或公证。
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我了解到泰国并非《海牙公约》缔约国,因此境外材料需经「双认证」程序方具有法律效力。但该流程周期漫长、费用高昂,对我个人乃至所有申请人而言都并不现实。
“双认证”是指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理好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
明确法律依据
在查阅法律条文时,我注意到,《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写明:「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意即后者可独立作为有效材料,与前者并列。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则更加明确了这一点,且没有对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附加公证书的要求。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五十四条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 [2008] 478 号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 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以往公安部三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材料梳理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条文,对于江苏省居民境外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情况,变更公民信息的合理的材料清单应当如下。
材料 | 是否必须 | 说明 |
---|---|---|
居民身份证 | ✅ 是 | 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居民户口簿 | ✅ 是 | 核实户籍信息必需 |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 ✅ 是 | 可作为唯一有效的医学依据 |
国内三级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 | ❌ 否 | 本院通常无法为外院手术出具证明 |
公证书 | ❌ 否 | 本应是对三级医院性别鉴定的补充;境外材料需「双认证」,操作不切实际 |
意见反馈和信访
基于以上法律理解,我撰写了「行政意见反馈书」 (已隐去隐私内容) ,阐明我不再另行提交其他性别鉴定或公证材料。同期,我也向公安信访部门同期正式提交了该反馈书以推进行政管理的改进,以帮助其他后续申请人。
如果你遇到了类似的材料要求,你不必信访,首选办法是向所在地区的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不成事窗口」或其他类似窗口反映该情况,通常会有专人负责处理特殊问题。基层派出所则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传达和执行发生偏差。
行政意见反馈书
尊敬的某政务审批服务中心、南京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
申请人于某时间向贵中心申请变更公民性别信息,提交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司法鉴定书。但在办理过程中,贵中心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书。申请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书,公证书并非必要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反馈如下:
一、关于材料提交的法定依据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公民进行变性手术后申请性别登记变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已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司法鉴定书,符合该规定。 同时,《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第五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公民申请性别变更时,可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规定再次确认了司法鉴定书的法律效力与性别鉴定证明等同,公证书并非必要材料。
二、境外手术的特殊情况
申请人于2024年某月某日在泰国某医院完成了性别重置手术。由于泰国不是《海牙公约》缔约国,其公证书在中国不具法律效力,且国内公证机构无法对境外公证书进行再公证。因此,要求申请人提供境外手术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实际。
三、反馈请求
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书,且境外公证书在中国不具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认为无需额外提供公证书,并请求贵中心(局、厅)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申请。
四、关于申请人权利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特此申明,申请人保留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反馈,望贵中心(局、厅)给予支持,并及时办理相关事宜。衷心感谢。
申请人
2024 年 10 月
办理成功
在提交反馈书后的约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我收到通知前往领取更新后的户口簿,随后顺利办理了新的居民身份证。
评价
虽然最终顺利完成,但仍体现出现实操作与法律规定之间的脱节。我并不自诩老道,但是对我尚且如此,其他人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难。希望本文能为其他人提供一些参考。
后来,我在《扬子晚报》的一期报纸公告栏表扬了所有给予我帮助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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